評報告書主要內容:
根據《環評法》第17條和《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》第8條規定: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必備內容:
(一)建設項目概況;
(二)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;
(三)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、預測和評估;
(四)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、經濟論證;
(五)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;
(六)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;
(七)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.
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,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.
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,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。